警方通报“女子高铁拒换座遭殴打”:被打女子还手不处罚
时间:2023-09-28 07:03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点击:

  2023年9月14日,太原南站开往天津西站的G2610次列车上发生一起旅客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引起社会关注。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依法开展调查,调取了列车车厢监控视频、旅客拍摄的现场视频,收集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及其他相关证据,查明了案件事实。

  经查,2023年9月14日14时38分,旅客田某某(女)、张某某(男)夫妻及其女儿一行3人持G2610次列车二等座票从太原南站上车。14时48分,旅客聂某某(女)持同日同次列车二等座票从太原南站上车后,发现自己的座位(靠窗)上有一名男性旅客(张某某)。经沟通,张某某立即起身回到本人座位(同排,靠过道)。其间,张某某未要求与聂某某换座,无霸座行为。16时29分,聂某某认为后座旅客田某某大声说话打扰其休息,从座位站起转身与田某某发生争吵并相互指责,田某某用手拍打聂某某右胳膊。16时31分,聂某某用手机拍摄对方,手机被田某某打落。16时32分,田某某用手挥打聂某某,双方继而相互挥打抓挠。过程中,张某某有劝阻田某某和摁住聂某某双手的行为。乘警和列车工作人员及时到场进行劝解和开展初步调查。田某某、聂某某双方开始发生争吵到停止撕打持续时间2分52秒。列车终到天津西站后,案件移交天津西站派出所处理。经就医检查、伤情鉴定,聂某某、田某某身体均有不同程度手抓伤痕,均不构成轻微伤。

  公安机关根据调查情况认定,田某某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对田某某处七日拘留并处二百元罚款。张某某在劝阻过程中,有帮助田某某殴打他人的行为,与田某某构成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情节较轻,到案后能主动如实陈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对张某某处五百元罚款。聂某某殴打田某某的违法行为是在受到田某某殴打后实施的,情节特别轻微,到案后能主动认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对聂某某不予处罚。

  据荔枝新闻报道,近日,在太原南到天津西的G2610高铁上,李女士拒绝其他乘客调换座位的要求,对方竟多次对其座椅进行敲打。李女士称,自己作出提醒后,遭到三人辱骂及殴打。目前,天津西站铁路派出所已介入。

  据媒体报道,李女士称,她从太原南站登上了G2610次高铁后发现,自己原本的座位被一名男子坐了,对方表示想要和她换座,让她坐旁边的座位,被李女士拒绝,换回座位后,对方多次对其座椅进行敲打。

  16日下午,接受上游新闻(报料邮箱)记者采访时,李女士表示,后来发生争执,是因为后方女子非常用力地推搡小桌板。“她的位置是在我的后方,所以我的椅子发生了剧烈的震荡,这个行为从我上车到事发已经有至少3到4次。我当时在休息,回头提醒她说您能别动了吗?她就开始对我进行辱骂,辱骂之后,刚开始击打我的左臂。我被打后准备用手机来取证,她就把我的手机打掉了,钳制住我的双臂,进行抓挠拍打。同行的两个人也加入到打我的过程中。”

  李女士表示,是对方先动的手。“但是当乘警和乘务员过来之后,他们三个就一致跟乘务员说是我打的他们,他们没有动手。”

  一段疑似其他乘客拍摄的视频显示,当时一名身穿白衣的男子站在李女士座位后左方。双方发生争吵后,该男子率先动手,李女士正后方的女子随即从座位上站起,多次击打李女士,两人后来被其他乘客制止。

  李女士表示,现在自己很迷茫。“这件事情是铁路警方直接来处理的,然后移交到天津西站派出所。现在打人的一家三口,我不知道他们在哪,也没有他们的联系方式。我目前的诉求是希望警方能尽快锁定打人者,因为他们的行为比较恶劣。”

  16日下午,上游新闻记者联系上天津西站铁路派出所,该派出所一名工作人员表示:“我们这边没法核实你的身份,你问的这些相关问题我们不能回答,不好意思。”随即对方挂断电话。

  对此事,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如果李女士属于被殴打,伤残鉴定并非行政处罚的必要条件,即便没有伤残鉴定也可进行行政处罚。在当前情况下,当事人可就自身的损害向打人者进行索赔,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三位打人者可能面临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被打的当事人的伤情较轻,打人者可能会被判处拘役或者管制。伤害轻微的,则可能面临治安管理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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