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多领养老保险待遇40多万去世后被深圳社保局催还
时间:2024-01-19 14:47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点击:

  日前,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一则送达公告,其中提及一参保人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四十几万元,催告该参保人遗属将多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相关款项退还深圳人社局指定账户。此公告引发外界广泛关注,有网友指出,人社局在官网公示此类文件实属罕见。

  这份名为《关于刘庆吉深圳市养老保险待遇追回决定书的送达公告》显示,经查,刘庆吉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451180.74元,邮寄深圳市养老保险待遇追回决定书至刘秀萍、刘建萍法定地址未送达,依法公告送达本案深人社养待追决字〔2023〕I1号《深圳市养老保险待遇追回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公告内容显示,参保人刘庆吉,由于其1988年9月至1998年9月期间参加的养老保险为无效参保,不符合在深圳市按月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刘庆吉在深圳市的养老保险待遇已被撤销。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50号)第十一条、第四十五条及《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刘庆吉存在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需退回2006年1月至2019年3月多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418473元及该时间段由企业养老基金代缴的医疗保险费45618.45元,合计464091.45元。与刘庆吉1988年9月至1998年9月已缴交的养老保险费本金12910.71元抵扣后,仍需退回451180.74元。

  深圳市人社局请上述遗属在决定书送达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刘庆吉多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451180.74元退还指定账户。逾期不按本追回决定退回多领待遇的,深圳市人社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作出处理。如对决定不服的,可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奥一新闻记者检索发现,针对此案,深圳市人社局曾多次发布相关公告。2022年10月11日发布的《关于刘庆吉核实处理参保关系的送达公告》提到,刘庆吉于1993年7月已在异地退休,1988年09月至1998年09月不符合《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参保条件,该期间的养老保险被认定为无效参保。

  深圳市人社局曾就“参保人多领养老保险待遇40多万”多次发布相关公告,图为10月发布的公告截图

  此外,2023年4月12日,深圳市人社局关于刘锐强《深圳市养老保险待遇退回告知书》的送达公告显示,经查,刘庆吉在1988年9月至1998年9月期间参加的养老保险为无效参保,不符合在深圳市按月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和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金的条件,刘锐强存在多领取刘庆吉丧葬补助金的情形,需退回刘庆吉丧葬补助金25044元。请在告知书送达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多领取的刘庆吉养老保险待遇25044元退还深圳市人社局指定账户。

  针对此事,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人员告诉奥一新闻记者,零几年的时候,深圳的确有养老保险往前补的政策,参保人刘庆吉一次性补交了参保费之后在这边也办了退休,后来省里联网系统信息互通后,发现他在韶关那边也领了一份待遇。“即参保人在深圳和韶关都参保了,重复领了养老保险待遇和丧葬补助金。参保人之前在这两个地方都有工作,在韶关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也在深圳一家企业里面任职,韶关工作退休在前,在深圳的参保被认定为无效肯定是按规则来的。”

  其还说道:“像这种后来认定无效参保的情况不能算很多,但是也有,这肯定不是唯一的案例,这类情况可以说是以前各个地方社保没有联网的‘后遗症’。联网之前,深圳这边无法查询东莞、广州等其他城市的参保信息,如果接到重复参保的线索,我们就会发函到对应的社保局核查情况。这次能发现这个情况,一是参保人去世后遗属来领丧葬补助金,二是现在全省的联网是越来越严密了,查询信息方便,重复参保和两地重复领待遇的现象会得到规范。”

  南都讯 记者张小玲 深圳市人社局近日在官网公布《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有关调整的通知》,《通知》提到,2024年1月1日至6月30日,深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按不低于3523元执行;2024年7月1日起,缴费基数下限按广东省企业限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最低标准执行。

  据了解,2021年底,国家明确各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统一为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省全口径社平工资)的60%,并要求尚未规范到位的省市要逐步规范到位。近期,广东省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对全省统一缴费基数下限作了相应工作部署。根据省工作部署和《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深圳市启动了此次缴费基数下限调整工作。

  其中,《通知》的第一条明确,2024年1月1日至6月30日,深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2022年省全口径社平工资8807元的40%,即3523元/月(注: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下限同步调整至3523元/月)。

  第二条明确,自2024年7月1日起,深圳市缴费基数下限按广东省同时期缴费基数最低标准执行(具体数值按广东省届时公布的标准执行)。

  此次调整对于参保人有何影响?对此,深圳市人社局解读称,如果参保人当前缴费工资高于调整后缴费基数下限的,参保人缴费支出不会增加,反之,如果当前缴费工资低于调整后缴费基数下限的,参保人缴费支出会增加,因每个人当前缴费工资与调整后缴费基数下限的差距不同,增加的金额会有所差异。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遵循“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原则。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与职工本人历年的平均缴费水平、缴费年限等因素正相关,平均缴费工资越高,退休时领取的养老金越多。提高缴费工资基数虽然对职工当期收入有一定影响,但也会增加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能进一步提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让老有颐养更有质量。

  在业内人士看到,自2024年7月1日起,深圳市缴费基数下限按广东省同时期缴费基数最低标准执行。按照现在的标准应该不会低于4200元,社保优势差距在逐步缩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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