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西一男子与12周岁女朋友发生X关系被判刑4年4个月……
时间:2024-04-18 08:11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点击:

  检察机关在办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很多被告人都会发出这样的困惑。在大家的普遍认知中,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其实,除了这种情况外,

  2022年5月,曾某某通过朋友认识了不满12周岁的小花(化名),双方认识后,曾某某约小花到甲宾馆房间内玩,在该房间内双方第一次发生了性关系。之后曾某某与小花便以男女朋友关系同居在一起,两人同居期间,分别在曾某某家、曾某某朋友出租屋及乙宾馆等地点多次发生性关系。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护苗工作室在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提前介入该案,引导侦查机关侦查取证,及时固定证据。

  护苗工作室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发现小花因案身心受到侵害,家庭经济困难,于是移交线索到该院第五检察部,依法予以司法救助。

  针对该案中甲、乙宾馆未履行核验未成年人身份和如实登记义务的行为,向雷州市公安局提出检察意见建议对涉事宾馆及有关人员予以行政处罚。对于曾某某的犯罪行为,依法以涉嫌强奸罪提起公诉,最终,曾某某被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

  14岁是法律对部分人严格保护的一个年龄界限。《刑法》规定,十四岁以下的女性儿童为幼女,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十四岁以下的幼女,不能正确认知性行为和发生性行为的后果,无性同意权,即便在自愿的情况下与其发生性关系(例如谈恋爱等情况),也构成强奸罪,并应从重处罚,请勿以身试法。

  19.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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